7219ACOM太阳(中国)有限公司学位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2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经理领导下对全院员工学士学位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院学士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

3、对学院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4、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院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5、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违反规定授予学位做出撤销决定;

6、负责经理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主任委员由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经理担任。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教学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审定,学院发文聘任,抄送学校主管部门。每届委员任期与学院本轮聘期相一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学位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议问题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议决议。必要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有效。

第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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